襄阳市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4起典型案例的通报1、南漳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书勇在疫情防控期间赴任不力问题。2月26日下午,刘书勇违背南漳县委“双等候”有关规定,私自离岗回家,并未按拒绝在龙乡明珠小区疫情防控卡点带班值班,被南漳县纪委检查找到。
2020年3月2日,刘书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南漳县科技和经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曾前明在疫情防控期间赴任不力问题。
2月21日,曾前明违背南漳县委“双等候”有关规定,私自在家睡觉,并未按拒绝到原县纺织厂家属院疫情防控卡点带班值班,被县纪委检查找到,在社会上导致不良影响。3月2日,曾前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襄城区古城街道办事处马王庙社区网格员张龙在疫情防控期间阵前软弱问题。襄城区疫情防控工作自启动以来,古城街道办事处拒绝各社区“两委”干部、网格员中止请假,全员下班。2020年2月11日,张龙以身体有病无法下班为由,通过微信向马王庙社区副书记吴旻休假,吴旻向社区支部书记张正齐报告后,电话通报张龙带上涉及证明到社区和古城办事处办理休假申请,张龙并未恢复。之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张龙,张龙皆并未及时恢复。
2月13日,张龙分别与张正齐和古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廉应立(分管综治)取得联系,廉应立、张正齐皆告诉张龙尽早遵守书面休假申请。此后,张龙未有按照有关规定遵守休假申请,也并未到社区参予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2月27日,古城街道办事处研究要求,对张龙不予解雇处置。
4、高新区郑岗社区党总支委员、居委会副主任闫瑞在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2月23日,郑岗社区七组路口防控卡点由社区干部闫瑞和庄某某负责管理值班。当天中午闫瑞返回家中在午饭期间饮酒(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09㎎/100ml)。
闫瑞工作日午间饮酒,违背了工作纪律规定,造成下午在防控卡点当值时睡,无法准确遵守工作职责,相当严重伤害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导致不当社会影响。2020年3月3日,闫瑞受到党内相当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郑岗社区党总支委员职务,待疫情完结后按有关程序免职其郑岗社区居委会副主任职务。
十堰通报三起党员干部违背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典型案例1、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浪河法庭审判员、二级法官肖拥民并未及时沉降并获取欺诈值班证明应付上级检查问题。2020年2月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相接该市市委筹办紧急通知,拒绝本系统全体党员干部以备沉降社区(村)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肖拥民收到通报后,未及时到其所居住于的六里坪镇六里坪村等候,以后2月13日才联系村组干部决定其上岗值班。2月23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其上岗值班情况展开核实时,肖拥民寻找六里坪村委会委员姚某为其开具2月8日已上岗值班的欺诈证明,并上缴的组织。2020年2月29日,肖拥民受到党内相当严重警告处分。
2、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正科级干部潘相斌“代理式”沉降社区问题。2020年2月8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相接该市市委筹办紧急通知,拒绝本系统全体党员干部以备沉降社区(村)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潘相斌收到通报后,于2月8日到其居住地武当山街道办事处拦西门村等候,但此后之后以本人曾从武汉回到(2019年12月6日回国武汉参与检察培训后,当日回到单位长时间下班)为由自行在家隔绝仔细观察。以后2月21日才向村报告可参予值班。
2020年2月29日,潘相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3、房县姚坪乡武装部长罗伟、西坡村党支部副书记袁斌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聚餐问题。2020年2月28日17时左右,罗伟给袁斌打电话告知西坡村的道路卡口封触情况,袁斌邀罗伟到其家中聚餐,罗伟表示同意并于18:00左右抵达袁斌家中。
19:00左右,罗伟、袁斌、袁斌妻子等5人一起聚餐,饭后罗伟仍然在袁斌家停留,以后调查组21:00左右赶往才回到工作岗位。罗伟身兼姚坪乡疫情防控指挥部副指挥宽,在疫情防控期间坚决违规参予聚餐活动,且并未及时回到工作岗位;袁斌身兼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主动邀他人到家中聚餐,导致不当社会影响。2020年3月2日,罗伟、袁斌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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